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作者: 来源:省红十字会 发布于:2014-07-16 文字:【大】【中】【小】 浏览:25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皖政〔2014〕5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省红十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基本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我省实施办法等,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创新社会治理、保障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未来5年,全省红十字人道救助实力明显增强,生命救护体系不断完善,志愿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体制机制不断健全,有利于红十字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基本形成,各项工作迈入全国前列。
二、工作任务
(一)突出科学高效,加快构建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
1.各地要将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政府灾害应急响应体系。根据实际情况,把红十字备灾救灾中心和物资库建设列入当地防灾减灾规划统筹考虑并予以落实,逐步建立覆盖全省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提高救灾物资储备和应急救灾保障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应急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红十字会等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以各级红十字会专职工作人员为骨干、红十字志愿者为主体,依托社会力量,组建涵盖赈灾救助、医疗救护、心理救援等专业的灾害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在省内重点旅游风景区建立红十字急救站。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海关、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依法保障红十字会执行应急救援任务,为其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等提供便捷通道,保证优先通行并减免相关费用。(省红十字会、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旅游局、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肥海关、上海铁路局合肥办事处、安徽民航机场集团等负责)
(二)加大普及力度,健全应急救护培训长效机制。
3.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公众参与的应急救护培训中的主体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保障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益性应急救护培训的基本经费。加强应急救护培训师资队伍建设管理,保障培训质量。积极推动应急救护培训进社区、农村、学校、企业、机关,不断提高应急救护知识普及率,逐步构建与政府应急体系联动的群众自救互救安全网络体系。(省红十字会、省直工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政府应急办等负责)
4.加强应急救护培训工作制度化、标准化建设。各级红十字会要按照“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技术标准、统一考核标准、统一发证管理”的要求严格开展培训。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卫生、教育、民航、电力、林业、矿山、危化、建筑、旅游等易发生伤害领域和行业要将应急救护培训与安全生产、职业培训相结合,作为岗前培训和岗位考核的重要内容。(省红十字会、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省安全监管局、省旅游局、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安徽民航机场集团等负责)
(三)强化项目品牌,提高人道救助工作能力。
5.支持红十字会面向困难群体,特别是在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广泛开展人道救助工作。各级红十字会要积极开展社会募捐,拓宽筹资渠道,加大筹资力度,动员和引导社会参与。在农村和社区大力开展健康服务、贫病救助、关爱留守儿童和空巢老人等人道救助及关怀服务。(省红十字会、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妇联等负责)
6.认真组织开展中国红十字会“博爱送万家”、“博爱家园”等品牌项目,切实做好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天使计划”等救助基金的申报和资助。深入开展“博爱在江淮”系列公益活动,积极培育具有影响力、公信力、可持续发展的品牌项目。支持红十字会兴办医疗、教育、保健、康复、养老、临终关怀等与其宗旨相符合的社会公益事业和服务项目,并给予政策扶持。(省红十字会、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等负责)
(四)加强生命关怀,做好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
7.逐步建设覆盖全省的捐献网络和工作体系,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造血干细胞、遗体(角膜)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积极推进中华骨髓库安徽分库建设,加大造血干细胞捐献宣传动员力度,提高我省入库容量,提升管理的信息化和规范化水平。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无偿献血的宣传推动和表彰奖励工作。(省红十字会、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等负责)
8.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探索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为捐受双方提供必要的人道救助。支持红十字会建立遗体捐献者纪念园(林),进一步完善祭奠、褒奖等激励机制,形成尊敬、崇尚捐献行为的良好社会氛围。(省红十字会、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五)开展志愿服务,加强红十字青少年活动及国际、港澳台交流合作。
9.支持在乡村、街道、社区、学校、社会组织等发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完善按专业、分领域的红十字志愿服务体系,拓展服务范围,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实行规范的红十字志愿者注册登记、志愿服务积分和评比制度,对优秀的红十字志愿者给予宣传表彰,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将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整体规划,深入推进红十字模范校创建活动,组织开展符合青少年身心特点的教育活动。(省红十字会、省文明办、团省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等负责)
10.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开展民间对外交流方面的独特优势,支持红十字会积极参与国际红十字运动和对外交流工作。进一步密切与香港、澳门红十字会之间的联系,在人道救援、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等方面深化合作。加强与台湾红十字组织的交流,增进包括青少年在内的两岸民众之间的沟通和互助,发挥红十字会的特殊作用。(省红十字会、省外办、省侨办、省台办等负责)
(六)坚持公开透明,完善治理结构和监督体系。
11.围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人道主义原则相适应的体制机制的总体目标,支持和推动红十字会在人道救助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完善红十字会内部治理结构,充分发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执行委员会的作用,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和组织执行能力。强化红十字会的分级管理,加大上级红十字会对下级红十字会的财务监督、业务指导、工作督查力度,下级红十字会主要专职负责人的任免提名要听取上一级红十字会的意见。(省红十字会、省编办、省委组织部等负责)
12.各级红十字会要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规范编制公开目录,加强公开平台建设,做到资金募集、财务管理、招标采购、分配使用等捐赠信息公开透明,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各地应将红十字会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政府电子政务建设系统,提升红十字会科学管理和信息公开水平。完成省红十字会与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信息化系统的对接工作,实现信息系统覆盖全部县级红十字会。(省红十字会、省政务公开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等负责)
13.建立完善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红十字会工作综合性监督体系,依法建立健全红十字会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红十字会要建立社会监督委员会,对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建立绩效考评和问责机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省红十字会、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发展基础。
14.各级政府要切实将红十字会工作列上重要议事日程,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同步编制红十字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各级政府要定期听取红十字会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红十字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红十字会理事单位要增强服务意识,为红十字会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加强红十字会干部队伍建设,加大干部教育培训、轮岗交流、挂职锻炼和选拔任用等工作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组织部、省红十字会理事单位、省红十字会等负责)
15.继续推进红十字会理顺管理体制,加强市、县级红十字会的组织机构建设,为红十字事业发展提供组织保障。支持红十字会创新选人用人机制,通过政府购买公益岗位、聘用项目工作人员或社会工作者、招募志愿工作者等多种形式充实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和专业人才队伍。积极发展团体会员和基层组织,发挥红十字会在美好乡村、和谐社区、文明校园等建设中的作用。(省编办、省委组织部、省文明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红十字会等负责)
(二)增加经费投入,加大政策支持。
16.各级政府要依法对红十字会开展工作给予支持和资助,逐步增加对红十字事业的经费投入,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在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有计划、有步骤地委托红十字会承担与人道救助有关的工作,实施与其核心业务有关的项目。建立完善政府向包括红十字会在内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红十字事业建设。根据实际,从地方彩票公益金中适当安排资金支持红十字会开展人道救助公益活动。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严格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编办、省民政厅、省红十字会等负责)
17.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募捐和接受、处理、分配捐赠款物。各级红十字会要将财政拨款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分开管理。使用捐赠资金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捐赠资金不得用于在编人员及机构的经费支出。从捐赠资金中列支实际成本,应在接受捐赠时向捐赠者事前说明,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接受社会捐赠及开展人道救助的款物,应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开。企业、个人等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按规定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省红十字会、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地税局等负责)
(三)强化法制保障,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18.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宣传教育,促进红十字会依法办会、依法履责。切实加强对冠名红十字(会)机构的规范管理。加大对红十字标志的保护力度,依法查处擅自使用、篡改红十字标志等侵犯红十字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红十字会形象。(省红十字会、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法制办等负责)
19.积极发挥红十字会在引领社会道德风尚、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中的作用。深入开展红十字理论研究,广泛传播国际人道法和红十字文化,将“人道、博爱、奉献”精神理念和应急救护、防灾避险等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及公务员培训的内容。将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纳入当地志愿服务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整体规划,作为文明城市、文明县城创建重要内容。(省红十字会、省委组织部、省文明办、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
20.将红十字会宣传工作纳入全省宣传工作总体安排,支持红十字会建立人道传播平台,指导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积极做好舆情应对。大力宣传红十字事业发展进程中涌现出的先进人物和感人事迹,表彰为人道主义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有关新闻媒体按照相关规定免费刊载或播放红十字人道救助公益广告,支持帮助红十字会提升人道主义公益宣传效果,形成有利于红十字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省委宣传部、省委组织部、省红十字会等负责)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