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县红十字会贫困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郎溪红十字会 浏览:4447次 日期:2018-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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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红十字会贫困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安徽红十字基金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管理使用好我会贫困救助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贫困救助资金来源为本会所筹集社会爱心人士和企业所捐赠资金(定向捐赠结余部分),含捐赠箱及其他捐赠收入。
第三条 本会贫困救助资金使用为我县贫困家庭遭遇重大疾病或意外导致家庭生活困难设立的专项救助资金,是郎溪县红十字会开展社会救助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县红十字会根据每年困难救助申请情况统筹安排,年度救助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积累捐赠额度的40%。
第五条 救助对象:本县辖区内,凡城乡低保家庭、城乡低收入家庭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可申请本专项资金救助:
1、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慢性病需自付大额医疗费用;
2、家庭或家庭成员遭遇突发意外事件,无法从第三方获得有效赔偿或补偿;
3、子女入学费用困难。
第六条 救助标准:
1、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慢性病需自付5万元以上医疗费用,可一次性救助人民币1000-2000元;
2、家庭主要成员遭遇突发意外事件,以及突发自然灾害造成家庭重大损失,无法从第三方获得有效赔偿(补偿)造成生活严重困难,可一次性救助人民币1000-2000元。
3、子女入学费用困难,可一次性资助人民币1000元。
第七条 申请人拟申请救助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需认真填写救助申请表,并由当地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签字盖章确认;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新农合或居民医保报销后费用结算单;
4、城乡低保或低收入家庭证明;
5、其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县红十字会对各乡镇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受理意见提交专项评审会议研究审批(特殊情况由会务会议研究,后报评审会备案)。
第九条 每年由县红十字会召开专项评审会议,并邀请红十字志愿者、社会爱心人士参与会议,对县红十字会提交的救助申请及意见进行评审,确定救助对象和标准。每年全年征集对象,拟定于12月召开会议评审公示,1月中旬发放。
第十条 专项评审会议评审原则
1、申报时间顺序原则:按照申请人申报时间先后顺序排列,申请时间早的优先受理;
2、量入为出原则:根据资金情况和使用进度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
3、有限救助原则:以贫困家庭自救为主,本专项资金救助为辅;
4、综合评定原则:根据申请人家庭贫困状况、申请事由的轻重缓急程度,以及申请人区域分布情况,综合评定救助对象和标准;
5、一次性救助原则:除定向捐助外,每个申请人只安排一次救助。
第十一条 评审通过后在县红十字会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如无异议,由县红十字会负责发放救助金或请捐赠方代表现场发放。从公示期满到救助金的发放,一般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县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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