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县红十字会贫困救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安徽红十字基金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我会贫困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款专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贫困救助资金使用为我县贫困家庭遭遇重大疾病或意外导致家庭生活困难设立的专项救助资金,是郎溪县红十字会开展社会救助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贫困救助资金来源为本会所筹集社会爱心人士和企业所捐赠资金(定向捐赠结余部分),含捐赠箱及其他捐赠收入等。
第四条 救助范围:本县辖区内,凡城乡低保家庭、城乡低收入家庭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可申请本专项资金救助:
1、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慢性病需自付大额医疗费用;
2、家庭或家庭成员遭遇突发意外事件,无法从第三方获得有效赔偿或补偿;
3、子女入学费用困难。
第五条 救助标准:
1、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慢性病需自付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医疗费用,可一次性救助人民币1000元,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慢性病需自付10万元以上,可一次性救助人民币2000元。
2、家庭主要成员遭遇突发意外事件,以及突发自然灾害造成家庭重大损失,无法从第三方获得有效赔偿(补偿)造成生活严重困难,可一次性救助人民币1000-2000元。
3、子女入学费用困难,可一次性资助人民币1000元。
第六条 救助资金申报审批程序:
1、本人申请,说明申请救助的原因;
2、申请人需认真填写救助申请表,并由当地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签字盖章确认;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新农合或居民医保报销后费用结算单;
5、城乡低保或低收入家庭证明;
6、其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7、县红十字会召开专项会议,研究确定救助对象和标准。经公示后,于春节前发放。
第七条 救助原则
1、量入为出原则:根据资金情况和使用进度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
2、有限救助原则:以贫困家庭自救为主,本专项资金救助为辅;
3、一次性救助原则:除定向捐助外,每个申请人只安排一次救助。
第八条 本细则由县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红十字贫困救助资金申请表